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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零关税”营运车辆进出岛管理 海南自贸港发布新政

2022-12-18 01:03:08

(文/贺重钢)为做好“零关税”营运车辆的进出岛管理,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于7月26日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下发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各单位及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局。《细则》强调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的“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第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6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的“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营运车辆,是指用于道路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和符合新能源要求的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零关税”客运车辆,用于道路货运(含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和大件运输)、危货运输经营服务的“零关税”货运车辆。

第三条 “零关税”营运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自然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20天(按照自然日计算,不计次数)。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第四条 “零关税”营运车辆进出岛时间和在内地停留天数,由省交通保障中心根据琼州海峡轮渡联网售票系统、海南省“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进行联网采集和分析甄别。对出岛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计达到100天的车辆,省交通保障中心通过监管系统向车辆所有人发送告知信息予以提醒。对出岛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计超出120天的车辆,省交通保障中心向车辆所有人发送告知信息,同时将该车辆当年的进出岛明细记录数据等信息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给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在实现联网传输前,由省交通运输厅以函告形式定期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