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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布新能源准入新规 给予停产车企2年缓冲期

2022-12-18 01:26:24

(文/彭科峰)8月19日,工信部正式公布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对新能源汽车的生产、设计等方面做出了三项主要调整。

其一,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规定》指出,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其二,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规定》指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因此《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其三,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规定》指出,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工信部表示,《规定》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信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文/车友号 车友说车)